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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 文章出处: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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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0-20

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着力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助推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

一、关于实行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是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制订的,目录包括货物类、服务类共34个品目。《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实行全省统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制订集中采购目录,有利于全省政府采购范围、执行标准统一。

二、关于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规定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其中:省、市、县三级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100万元、60万元、60万元;省、市、县三级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为4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

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对往年大幅提高,有利于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三、关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不再单独列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如果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

为做好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采购的衔接,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包括竞争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执行。

五、关于执行年限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所含品目内容相对稳定,近年来调整幅度较小,按照“精文简会”要求,《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不再设定具体执行期限,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问答

问:《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制订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参照中央及外省做法,结合我省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要求,确定我省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标准。

问: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答: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人有能力自行组织采购的也可以自行组织。

问:集中采购目录之内、限额标准以下的是否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答: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一般纳入网上商城或协议供货采购,如果网上商城或协议供货不能满足采购需要的,可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什么情况下采用招标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二、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19日